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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了定金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就不能修改吗?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次数:

好不容易攒下首付款去买房,

你有认真读过合同中的每个条款吗?

认购书签了,定金也交了,

发现合同中有霸王条款

你是不是会据理力争?

开发商毫不客气地说:“

你看,我们就是这么规定的,

交了定金后就不能改合同了!”

你有苦说不出,开发商又拒绝协商,

怎么办呢?

小明也遇到了这样霸道的开发商。


      2016年7月21日,小明与康庄地产签订了《金碧官邸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了康庄地产开发的“金碧官邸”5幢2单元6层32号商品房,当日向康庄地产支付定金20万元整。


       签订认购协议后,小明数次赴销售部就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与售楼人员小丽进行磋商,对康庄地产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产权登记、交房期限、装修、违约责任等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


       小丽表示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内容不可能做任何修改


       在2016年8月7日下午最后一次磋商中,小明再次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产权登记条款做出修改:康庄地产拟定的该格式条款中约定当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买受人不能退房


       小明认为此条款明显不公平,要求修改为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若康庄地产不同意修改上述条款,则应退还小明全部已付定金。


       康庄地产工作人员则强调合同内容只字不能更改,定金亦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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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不成后,小明委托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经过光沐律师卓越的代理工作,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小明购房定金及利息。


       康庄地产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光沐律师该如何回击呢?

开发商能退还小明购房定金吗?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小明,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1111119800101111X

住所:幸福省快乐市开心区美满大道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沐律师,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上诉人):康庄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汉东省京州市康庄大道

法定代表人:康四海,董事长


       因我方与上诉人康庄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引用其出示的“金碧官邸认购重要提示”第3条“在认购前,请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认购定金一旦缴纳即认为客户已全面接受各项条款,本司不接受任何合同条款填加或删改”之约定,认为不能做出任何填加或删改即等同于合同内容是明确和确定的,不存在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选择或需要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进一步磋商的可能


 根据房地产行业习惯,客户在认购时,开发商出示的合同均是含有很多空白内容的格式合同或是其他业主已经签订的合同范本不可能是仅需双方签字即可的正式合同文本。即便我方与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很多内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手写填入之后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就更不可能如上诉人所说,所有内容均已确定只需双方签字。


我方全面接受合同各项条款是指接受已经确定的内容,对于那些未加以选择、未进行确定的内容,我方接受的是该条款本身可选择性和可协商性。我方理解的不得“填加和删改”针对的是除空白内容以外的其他已经确定的内容。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以“原审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对方造成的”为由支持我方的诉求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我们认为其说法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被上诉人已经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到上诉人处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且我方已经举证证明了磋商的整个过程,完成了我方的举证责任。若上诉人认为不应该返还我方定金,则应就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我方原因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正是切实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综上,被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公正判决。


谢谢法官和陪审员们的辛苦工作!

 此致

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小明

2017年4月12日


本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商已退还购房人全部定金。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做了一定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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